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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即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 新政解读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是保障单位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强化财会监督、加强财政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2012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制定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等,积极推进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办法》的制定提供制度基础。
自2017年以来,财政部连续9年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内控报告要求,陆续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发布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其中,明确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尽管近年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有益探索,但仍然存在部分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论不客观不准确等问题。因此亟须制定一套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工作管理闭环,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财政部出台的《办法》规定,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据了解,《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
遵循全面性可持续性等原则
《办法》明确提出,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可操作性、持续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即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重要性原则,即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客观性原则,即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可操作性原则,即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
持续性原则,即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据了解,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提供虚假资料将被依法追责
那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如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单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内部监督情况。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开展内部控制自评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在复核中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部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整体情况,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以及部门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等。各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开展内部控制自评打分,并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以及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
该负责人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办法》规定,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不得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编制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